國務院法制辦:
安徽省暨合肥市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推動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各項工作,尤為重視涉及立法層面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工作,曾參與修訂了《安徽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guī),近期還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部分提出書面修改建議。在2011年12月公布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我省共有69名律師提出修改建議128處,后經(jīng)我委召開“草案研討座談會”并經(jīng)過研究刪減后,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名稱部分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為《校車管理條例》。安全的范圍較窄,草案部分涉及了校車服務的對象、采購、規(guī)范、運營等一系列管理內容,而不僅僅是針對校車技術標準和駕駛員任用標準的安全規(guī)定。
二、總則部分
第一條:增加法律依據(jù)。例如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建議取消座位數(shù)額的限制。關于“校車”的定義不明確,不應分為“校車”和“專用校車”。
第三條:第二款增加一個留守學生比較多的地區(qū)。第三款中“支持”改為“保障”,從而實現(xiàn)校車能夠得到配備。第三款建議按照中央財政承擔60%、地方財政承擔40%的比例等方式,加大中央財政的投入,并把校車的采購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第三款中的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中的“服務”細化為“購置、運營、使用等開支”。
第四條:建議強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根據(jù)國家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制定校車服務規(guī)劃。
第六條:負總責,建議改為負責或總負責。
第七條:校車安全標準表述不明,是生產標準還是許可使用標準?還是兩者兼顧?第三款中保證生產(包括改裝,下同),建議冊除包括改裝,才能使校車的生產及技術更嚴格。校車安全標準體系應作出原則性明確,例如:校車一律使用黃色外觀,標注校車字樣;車輛座椅應設計為符合不同階段未成年人使用的標準等。
第八條:在本條加上“校車享有優(yōu)先通行的權利”。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中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
三、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部分
第二章的題目建議修改為: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條:第一款增加: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決定本轄區(qū)內的學校是否配備校車,學校配備校車的……。為突出校車管理的重要性,建議將第(二)項列為第一項,原第一項中加上“個人不得從事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一條:加上“建立校車與駕駛人檔案”。
第十二條:本條加上“學校與家長簽訂責任協(xié)議”。從而使交接中責任更明確。
第十三條:建議對“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的下文有說明,例如:對家長在拒絕后,如何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是家長自己解決學生的上學問題還是學校另派車輛來接學生,由此耽誤的學生課程如何彌補?
四、校車使用許可部分
第十四條:本條中“乘客責任保險”表述不夠準確,應為"車上乘客險",符合營運車輛關于"車上乘客險"為強制險的規(guī)定,并建議將保險標準強制為最高賠償標準。并增加團隊意外險。
第十五條:立法精神還是把校車的使用當作學校的事情而不是政府的事情,在立法精神上有待商榷。
第十六條:在校車標牌中內容添加“服務學校”,達到約束校車使用的專用性。將“交回”改為“收回”。 在有效期后增加“服務學?!钡仁马棥<葱\嚇伺茟斴d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shù)和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證單位、有效期、服務學校等事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中加上“經(jīng)檢測不符合校車使用條件”。
第十八條:本條中“專用校車”與“校車”名稱使用不一致。
第十九條:“每半年”改為“每學期”,符合學生開學時間,更合理。
第二十條:前一句修改為“急救箱等有利于學生急救等案例設備”。
第二十一條:“良好技術狀態(tài)”改為“良好安全狀態(tài)”,并增加應建議“建立校車維護檔案”。
五、校車駕駛人部分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建議修改為:取得B型駕照以上的駕駛資格,年齡在24周歲到55周歲之間,取得相應準駕車型從業(yè)經(jīng)歷3年以上”。;第(二)項建議修改為:最近連續(xù)5個記分年度周期內沒有超過12分違章記錄的。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身份應明確,證明材料應明確具體內容,居委會或村委會改為“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修改為“安全注意義務”。并加上“征得照管人員同意,方可行駛,照管人員應有隨車日志”。
六、校車通行安全部分
第三十一條: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
七、校車乘車安全部分
第三十七條:將“幼兒、小學生”修改為“學生”,從而保持前后一致性。本條中對于交接人員不明確,具體責任如何劃分?增加一項建立隨車日志,記錄每天學生上下車情況及隨車人員情況。
第三十八條:第款中加上“照管人員應維護乘車人員秩序、遵守安全守則”。
第四十條:將“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修改為“隨車照管人員及駕駛人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
八、法律責任部分
第五十三條:對于責任的承擔要區(qū)分對待,建議細化。例如是道路的原因、車輛的原因、駕駛人員的原因區(qū)別對待。
第五十四條:如果校車是第二種情況即由校車服務單位提供,建議應明確為“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與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不依法履行管理責任,致使......對直接責任人......中責任規(guī)避痕跡明顯,應直接約定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責任就應當予以相應處罰,而不是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才予以處罰。
九、附則部分
第五十九條建議取消3年的過渡期限,本條例生效后,就應該立即執(zhí)行,國家一盤棋的思想要強化,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建設要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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