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巨額商業(yè)秘密侵權案
日期:2007-11-18
作者:謝猛
閱讀:2,155次
上海某研究院投入巨資,經過三代技術人員40余年的共同努力,研發(fā)成功一項涉及穩(wěn)定性同位素的生產技術,是目前國內唯一掌握該技術并實施產業(yè)化的單位。該項技術投入生產后訂單不斷,給研究院帶來了豐碩的經濟回報??墒呛镁安婚L,2002年5月,研究院發(fā)現其原來的職工陳某、程某及強某辭職后在A公司工作,而該公司的同位素生產裝置、工藝路線、流程與其完全一致。2002年6月,研究院的許多客戶因A公司可以提供價格更為低廉的化合物而紛紛與該院中止合同,造成這一國企巨大的經濟損失。研究院迅速向公安局報案,并委托上海市華誠
律師事務所一紙訴狀將陳某、程某、強某及A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華誠
律師事務所楊軍
律師代理了此案,在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調查后,制定了“先刑后民”的訴訟策略。這個策略具有兩個比較大的優(yōu)勢:一方面,通過檢察機關的起訴,使侵權人立即受到調查,這樣可以避免侵權人轉移財產,為將來民事賠償的執(zhí)行做好最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通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公權力的調查取證,取得原來無法或者很難取得的證據。后來的實踐證明這個策略是正確的。
在對賠償數額確定標準的選擇上,也頗費了一番心思。根據法律,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可以依據法定賠償,也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以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通常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多采取法定賠償確定數額。但是,本案是一起國企遭侵權的特殊案件,要將國家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就不能簡單地用法定賠償確定數額。通過對案件的認真分析,楊
律師認為對被告侵權數額的認定有充分的證據(如A公司的財務賬冊的審計報告和從海關調取的報關單、裝箱單和發(fā)票等),這樣就直接計算出了研究院所受的損失,從而更好地維護了原告利益,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
盡管多名被告費盡心思提出了各自的答辯意見,但最終法院采信了楊
律師的代理意見。在刑事審判的基礎上,通過充分的證據,最終推動法院判決五名被告構成侵權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0萬元這一較為滿意的賠償數額。這一賠償數額創(chuàng)下了二中院審理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的最高紀錄。(楊軍:上海市首屆“東方大
律師”提名獎獲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