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摘要:企業(yè)和公民個人的名譽權在互聯網上易被侵犯,如何依法維護自身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關乎公民的切身利益。鑒于傳統(tǒng)的法律訴訟程序的滯后與繁瑣,借助公權力手段解決網絡名譽侵權或者隱私權,維護自身名譽權效果并不理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移除負面侵權信息是企業(yè)或公民遭受網絡名譽侵權、隱私侵權時維護自身名譽權、隱私權的一個可行方案。對于通知移除負面侵權信息的具體操作方式、實施方案,等等,都是值得我們去探究的。
關鍵詞:網絡名譽權;侵權;網絡刪帖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公布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fā)展情況統(tǒng)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絡用戶數量突破5億,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絡用戶5580萬。互聯網普及率較上年底提升4個百分點,達到38.3%?;ヂ摼W的大規(guī)模普及給社會帶來巨大實惠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比如,網絡侵犯個人隱私行為泛濫、肆意詆毀他人名譽或者企業(yè)商譽。甚至網絡的普及催生了“網絡寫手”這一新興職業(yè),網絡寫手根據雇主的要求,虛構或者夸大某一事件并將該事件發(fā)布到各大網站上,并通過大量回復、轉載擴大該事件的影響程度,從而達到詆毀目標公司商譽或公民個人名譽權的目的。
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網絡用戶往往不受現實世界中傳統(tǒng)道德以及法律規(guī)范的制約,容易放松對自身的理性約束。尤其是年輕網絡用戶,容易沖動,容易被激怒,面對網絡上一些不實信息,不加甄別,就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和立場,顯出不滿與憤怒。這種心態(tài)極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網絡寫手利用,從而導致該事件進一步擴大,難以控制。另外,商業(yè)網站的營利性本質決定了其在很多時候以追求點擊量為目的,并不考慮社會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作為或者故意炒作導致網絡侵權行為的后果得以擴大。
那么,企業(yè)和個人在遭受網絡名譽侵權之后,如何有效地防止侵權后果的擴大,合法、高效地維護自身名譽,就成為互聯網治理的一大問題。
二、公力救濟與網絡名譽維權法律依據
一般而言,網絡侵權信息剛開始是星星之火,若當事人未能及早發(fā)現并妥善處理,放任不管的話,最終該侵權信息將會演變成燎原之勢,不可控制。因此,最為理想的維權是將負面侵權信息扼殺在搖籃之中,有效防止侵權后果的擴大。但是采取傳統(tǒng)的法律訴訟程序,尋求公權力救濟往往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主要原因在于傳統(tǒng)法律訴訟程序滯后與繁瑣?,F實中的情況往往是,等到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侵權損害已然擴大,對于企業(yè)或者個人所造成的名譽權損失很難挽回。
但是企業(yè)或者公民個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知移除網絡侵權信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通常理解,這兩款規(guī)定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間接侵權責任”。所謂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沒有直接作用于受到侵害的權益,其作用僅僅是為他人侵害合法權益提供條件。就主觀要件而言,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主觀上必須是“知道”。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通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權,主觀上必然是知道,而且是具體知道存在侵權信息。因此,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移除負面侵權信息是公民、企業(yè)遭受網絡名譽侵權、隱私侵權時維護自身名譽權、隱私權的一個可行方案。
三、網絡名譽維權的具體實施方案
(一)輿情監(jiān)控
傳統(tǒng)公關觀點認為,官方在處理突發(fā)事件中有“黃金24小時”之說,即在事件發(fā)生后的24小時內發(fā)布權威消息主導輿論并刪除負面信息是平息事件的關鍵。企業(yè)發(fā)現網絡上已經存在負面侵權信息時,應當第一時間就該負面消息發(fā)表澄清申明并著手處理負面侵權信息的移除事宜。因此,為了及時發(fā)現負面侵權信息,做好輿情監(jiān)控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對于企業(yè)而言,應當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通過技術手段對全網進行監(jiān)控,搜索與公司有關的負面侵權信息,并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系并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送律師函請求移除侵權信息。當然,企業(yè)同時可以通過該搜索了解公眾對公司產品、服務的觀點,為公司發(fā)展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二)通知移除負面侵權信息
一般而言,對于比較明顯的負面侵權信息,網絡服務提供商受《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和第3款的約束,會配合企業(yè)或公民移除相關負面侵權信息。這種情況下,企業(yè)或公民個人可以借助律師發(fā)送律師函,也可以自行與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交涉要求移除。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具有實際效果的負面消息通知移除并不僅僅是把負面消息從網絡平臺中移除。不加分析機械式的通知移除負面侵權信息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會適得其反。舉一個例子,在實踐中,針對某一個企業(yè)的負面侵權信息有時候是由某一幕后推手精心策劃所致,若無慎重分析,草率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移除負面侵權信息,不僅達不到維護企業(yè)商譽的效果,反而會惡化事態(tài)的發(fā)展。眾所周知,如果對負面侵權信息進行刪除后,網友再次點擊該信息鏈接的話,會出現“該信息已刪除”的類似提示,而這種提示會表明該負面侵權信息所針對的企業(yè)或者公民已經進行了通知移除操作。在網絡用戶在沒有對侵權負面信息進行調查和甄別的情況下,很可能會認為該企業(yè)或者公民個人進行這種操作是為了掩飾真相,會激起網友的不滿情緒。若幕后推手再針對這一情況進行炒作,或者是雇傭網絡寫手對企業(yè)或個人移除負面侵權信息的行為進行后續(xù)報道,則可能對企業(yè)或者公民個人的名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網絡負面侵權信息刪除的過程中,還要考慮到此負面信息的處理方式是否得當,在對負面信息進行刪除的同時,還要通過技術搜索到該負面消息第一次出現的網站,并分析其回帖及轉帖方式,進而分析出該負面侵權信息是否為有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如果是有幕后推手故意策劃,本文以為常規(guī)的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移除負面侵權信息很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而應當嘗試其他更為有效的方式應對負面侵權信息。
(三)負面侵權信息替換
針對幕后推手策劃的侵害企業(yè)或公民個人的名譽權的行為,企業(yè)或公民可以采取“隱性”的刪除方式來替代常規(guī)的通知移除操作。所謂的“隱性”刪除方式是指通過其他信息替代的方式,在不改變負面侵權信息網址鏈接的前提下,用其他信息將負面侵權信息進行替換覆蓋,這樣即使網絡用戶點擊負面侵權信息的鏈接,也只能看到企業(yè)或公民個人提供的信息。這樣一來,幕后推手企圖利用企業(yè)或公民個人通知移除負面侵權信息這一行為以制造更大的輿論紛爭的目的難以實現。當然采用這種方式,需要得到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要是網絡內容提供商的支持,企業(yè)或公民個人有可能需要借助律師或者公關公司這些中間機構的力量。
(四)搜索引擎屏蔽
互聯網的一項基本功能是搜索和傳播信息,而這一功能的實現在當前網絡時代離不開網絡搜索引擎。正是因為百度和GOOGLE等搜索引擎的存在,廣大網絡用戶在互聯網上搜索信息才更為便捷,信息的傳播速度更為迅速。同樣的,對于針對企業(yè)和公民個人的負面侵權信息的傳播而言,搜索引擎可以說是負面侵權信息最為重要的傳播途徑之一。 當針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的負面侵權信息出現的時候,如何在搜索引擎上屏蔽該負面侵權信息就顯得很重要了。常規(guī)的方式是通過發(fā)送律師函或者警告信給搜索引擎服務商要求斷開對負面侵權信息的頁面鏈接,這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是可行的,也可以取得實際效果。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對負面侵權信息進行搜索引擎屏蔽。我們知道,搜索引擎都有自己的“搜索機器人”(ROBOTS),并通過這些機器人在網絡上沿著網頁上的鏈接(一般是http和src鏈接)不斷抓起資料建立自己的數據庫。對于網站管理者和網絡內容提供者而言,并不希望網站的所有內容,尤其是比較隱私的內容,被ROBOTS抓取而公開,為了適應這一需求,便了搜索引擎屏蔽技術。在應對網絡負面侵權信息的時候,同樣可以采用這一技術。當負面侵權信息出現的時候,企業(yè)或者公民個人可以通知網絡內容提供商對該網頁進行搜索引擎屏蔽,而不需要直接刪除該網頁,這樣一來,雖然該侵權信息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不被搜索引擎抓取公開,該侵權信息的傳播范圍十分有限,所造成的消極后果也在可控范圍之內。
(五)停止域名解析服務
在實踐中,也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載有負面侵權信息的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在境內難以直接與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取得聯系,或者由于境外企業(yè)不受我國《侵權責任法》之約束,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企業(yè)或公民的律師函等不予理睬。在這種情況下,若該網站的域名注冊商在我國大陸地區(qū),那么我們還可以采取一項較為有效的措施,即發(fā)函通知該域名注冊商,要求停止對侵權信息網站的域名解析。域名注冊商也屬于《侵權責任法》第36條所說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對于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也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若域名注冊商停止對侵權信息網站的域名解析,則侵權信息網站不能正常運行,侵權信息所造成的消極后果將得以控制。
(六)輿論疏導
古語說“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當負面侵權消息擴散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比如各大網站、論壇都能查閱到該負面侵權信息,僅僅通過通知移除負面侵權信息已經無法改變輿論導向,而且過于頻繁明顯的刪帖反而會激起網絡用戶的不滿,造成負面侵權信息的進一步傳播。所以當負面侵權消息發(fā)展到該階段時,就應該放棄“堵”的形式,而改用“疏”的形式。這個時候需要企業(yè)或公民個人采用其他手段,取信于公眾,維護公民自身的名譽和企業(yè)的商譽。
結論
利用網絡維護企業(yè)或者公民個人的名譽權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技術問題。法律是我們采取措施的依據和前提,但是實際操作的方式和經驗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參考文獻:
[1]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解讀[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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