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律師的會見權
日期:2006-08-24
作者:李芳
閱讀:6,420次
1996年3月17日,我國刑事訴訟法全面修訂并重新頒布,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權。這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觀念從單方面強調打擊犯罪,向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的轉變,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大進步。但在該法的實施過程中,由于舊的執(zhí)法觀念和部門規(guī)定的影響,使這一權利不斷受到侵害
樊律師的煩心事
8月8日,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的樊迎祥律師向記者訴說了他在辦案過程中的一些遭遇。
7月6日上午,他和助手劉月武律師根據(jù)當事人家屬委托和事務所的指派,到檢察院遞交手續(xù),并要求安排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由于該案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沒有出具批準或同意會見證明。
但是,當兩位律師持犯罪嫌疑人家屬出具的《委托書》、《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等相關手續(xù)要求看守所安排首次會見時,卻遭到一線當班工作人員拒絕??词厮ぷ魅藛T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其他辯護律師會見都有辦案機關的批準文件或書面同意會見證明,而他們的會見手續(xù)缺少這一文件。雖然他們反復解釋,又和所領導經(jīng)過一番交涉,仍然未能會見。
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第二次去看守所之前,他們先到檢察機關要求案件承辦人出具批準文件或同意會見的書面證明。但是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態(tài)度也很堅決,不能因為看守所違法,辦案機關也跟著違法;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批準文件或同意會見證明沒有法律依據(jù)。
7月7日,當他們第二次來到看守所要求安排會見時,遭到了工作人員的再次拒絕,理由仍然是會見手續(xù)缺少辦案機關的批準文件或書面同意會見證明。他們只好再次找到看守所領導反映情況,要求安排會見??词厮I導口頭同意他們依法會見,但是具體負責會見的工作人員堅持沒有檢察機關的證明不能安排會見。
面對如此僵局,為切實維護辯護律師的正當權益,他們懇請市檢察院駐監(jiān)所檢察室對看守所的違法行為依法監(jiān)督。駐監(jiān)所檢察室對他們的反映給予了高度重視,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向看守所依法出具了《關于辯護律師樊迎祥、劉月武會見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意見》,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不需要案件承辦部門批準。辯護律師樊迎祥、劉月武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碑斕煜挛?,他們拿著這份監(jiān)督意見書終于見到了犯罪嫌疑人。
樊律師認為,從他們的辦案經(jīng)歷可以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律師的獨立會見權,在看守所被非法限制或剝奪不是個別的,是長期存在的現(xiàn)象。”
長期存在的不正?,F(xiàn)象
河南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新河的研究領域是刑法和醫(yī)療糾紛,作為河南棟梁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他也代理了一些刑事案件,他用自己的經(jīng)歷印證了樊律師的看法。
趙律師說:“我和助手最近擔任了一起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是鄭州市另外一個區(qū)檢察院負責的,當時也處于審查起訴階段。樊、劉二人去看守所那天正好我們也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因為我們帶有辦案機關的會見證明,很順利就見到了犯罪嫌疑人。我代理的其他刑事案子也是這樣,即使是在縣里的看守所,你不拿會見證明也是見不到犯罪嫌疑人的。這個證明合不合法?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它沒有法律依據(jù),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就是這么做的,沒有檢察機關給你開證明,你在看守所就不可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對于這種做法,最初也有不少人提出異議,但慢慢地律師們也就默認了。”
看守所要看證明,檢察院不給開證明,律師被“夾”在了當中左右為難。檢察院為什么“突然”不開證明了呢?
鄭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王耀世向記者解釋了“開證明”的由來。他說,在換押證制度實施前,有時看守所會對案件處于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不太清楚,檢察機關就會給律師出一份該案件已到審查起訴階段的證明。這只是為了證明案件階段的權宜之舉。換押證制度實行后,這個問題不存在了,市院也多次要求基層檢察院不能再給律師開證明,法律并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出此證明的權力和義務。多年的習慣改起來也不那么容易,可能現(xiàn)在還有基層院沒有改。樊律師的遭遇從另一方面證明有些基層院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嚴格執(zhí)行上級的指示,嚴格依法辦事。
那么,看守所對這個問題是怎么看的?幾經(jīng)周折,記者見到了接待樊律師的看守所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
看守所領導認為,這起糾紛的產(chǎn)生,是源于雙方對相同法律條文的不同認識,看守所的做法本身并無問題,而且自己也積極幫助律師協(xié)調處理了,盡到了自己的職責。
具體工作人員更是覺得委屈。他說:“法律條文怎么規(guī)定我管不著,作為基層工作人員我只是在執(zhí)行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慣例。只要規(guī)章制度沒有變,我只能那樣執(zhí)行。領導的口頭交待與規(guī)章不符,我也沒法執(zhí)行,不然出了問題誰負責?”
風波引發(fā)的思考
兩位律師的會見風波雖已過去,但它所反映出的深層次問題令人深思。
趙新河律師認為,這種狀況的形成反映了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地位的實際不平等。長期以來,有些執(zhí)法人員認為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利益的,辯護律師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利益,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應接受司法機關的制約,這種認識有失偏頗。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雖然職責不同,但都應該嚴格遵守該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顏志偉教授認為,看守所作為一個獨立的執(zhí)法機構,與很多辦案機關本無對應的隸屬關系,在具體的日常工作中,除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和上級機關的行政管理外,應當獨立執(zhí)行相關法律規(guī)定。但是,在某些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中,看守所為什么要放棄自己執(zhí)法的獨立地位而長期擔當某些違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者?這一角色定位的偏差導致看守所在對待律師會見方面,不是看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而是看辦案機關的具體要求,而這恰恰正是某些辦案機關能夠通過自己設置規(guī)定長期違法限制辯護律師會見權的主要原因??词厮倪@些做法,表面上看是對辯護律師會見權的附加限制,實質上卻是對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直接違反。這種做法侵害的不僅僅是辯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更侵害了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權保障。
河南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劉家森說,根據(jù)我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之規(guī)定和“六部委”的相關解釋,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獨立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無須征得辦案機關批準或同意;即使在偵查階段,刑訴法第96條也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外,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無須經(jīng)辦案機關事先準許。但是,令人不解的是為什么時至今日,在某些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我們律師的獨立會見權還長期受到非法限制?在某些地區(qū),一些辦案機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通過出臺相關的通知或規(guī)定給律師會見附加了種種不當?shù)臈l件,但是我們的律師在面對這些不當干預的時候,是否都能做出相應的抗爭和努力?如果大家一如既往都采取忍耐態(tài)度,損失的是什么?律師對法律賦予自己的執(zhí)行職務的正當權益尚且不能維護,何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樊迎祥、劉月武兩位律師不消極忍耐、據(jù)理力爭的行為,其實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在點滴推進法制進程。⑤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