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案第一律師兩援扒機少年
日期:2007-08-09
作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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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連發(fā)兩起少年扒機案
2004年11月11日上午,四川航空公司B320-8670飛機剛從昆明機場起飛,一名男孩從飛機起落架上墜落在跑道上,當場死亡。更驚奇的是,當這架飛機降落在目的地重慶機場后,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起落架內居然還有一名已經昏迷的男孩。昆明機場賠償了死亡少年束清7萬元,幸存的14歲少年梁攀龍的父母也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向云南機場集團和四川航空公司索賠1.3萬元。
2005年5月25日,東航甘肅分公司一架A320飛機在敦煌機場起飛時,男孩李德朝從飛機起落架艙內墜落,當場死亡。
半年內連續(xù)發(fā)生兩起攀機墜亡事件,讓人們對航空安全提出了質疑。張起淮律師在對事件的發(fā)生吃驚之余,更震驚于敦煌事件中航空公司和機場的態(tài)度:東航一直沒出面,機場方面也一直在推卸責任,甚至要追究死者及其監(jiān)護人的法律責任。
張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死者不應當承擔責任,東航和機場應負主要責任。
昆明幸存少年一審敗訴
在報社記者的牽線搭橋下,敦煌墜機案死者李德朝的父親找到張律師,請他為16歲的孩子討個公道。
經過幾個月的談判,敦煌墜機案得以調解解決,敦煌機場補償李德朝家人8.4萬元。張律師把這些現(xiàn)金親手送到李家人手上。
與此同時,昆明方面?zhèn)鱽砹藟南?,與川航對簿公堂的昆明扒機少年梁攀龍一審敗訴。
法院認為:航空公司和機場負有保障飛行正常秩序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但對擾亂航空秩序、可能對乘客造成侵害的人沒有保障安全的義務。梁攀龍的行為具有非正當性和潛在危險性,可能對正常乘機人造成侵害,不在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之列。所以,法院認定,梁攀龍雖確有損害后果及經濟損失,但其主張無合法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張律師決定為梁攀龍代理二審。
梁攀龍向張律師述說了扒機的前后經過:“我跟束清從破了的機場護欄爬了進去,在草坪上睡了一宿,第二天爬進飛機的起落架里。我倆并排坐著,突然聽到發(fā)動的聲音。飛機一傾斜,他一下就掉下去了,我也要摔出去的時候,右手抓住了一根管子,后來起落架升起來了就把我架在里面。一路上迷迷糊糊的非常痛苦?!?
張律師說:“世界上扒機墜機的案例不少,但梁攀龍是惟一一個幸免于難的。一個14歲的孩子能在8100米高空、零下40多攝氏度、130分貝噪音的環(huán)境下經受住了長達1小時、飛行700余公里的煎熬中活了下來,真是個奇跡!”梁攀龍的母親告訴張律師,孩子耳膜穿孔,得了航空性中耳炎,聽力受損。
“參謀長”庭上精彩激辯
接手案件后,張律師認真地分析了案件材料,敦煌案中,李德朝是墜落后被發(fā)現(xiàn),而此案中,在束清墜機而亡后,梁攀龍還在飛機上面,機場和航空公司的責任不可推卸。
對方律師提出梁攀龍身為中學生,應該懂得機場旁豎立的“軍事禁區(qū)”標志。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guī)定,私闖禁區(qū),危害公共安全,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梁攀龍是未成年人,但可以追究其監(jiān)護人的責任。
張律師反駁:“昆明機場是個軍民兩用機場,軍用飛機起降時是禁區(qū),民用時就是個普通機場,并非‘軍事禁區(qū)’。機場護欄有缺口,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無人修理,而梁攀龍在機場附近玩耍時,發(fā)現(xiàn)了缺口,并通過缺口鉆進機場內。按規(guī)定,對于擅自進入者,經勸阻無效的才應承擔責任。但梁攀龍和小伙伴在機場里逗留長達12個小時,有誰問過他們,提醒過他們?機場疏于管理,對護欄破損這一重大危及安全的問題沒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規(guī)定,起飛后如果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嫌疑應立即返航復飛,但一個孩子從飛機上掉下來后,飛機不但沒有立即返航,消除安全隱患,反而無視潛在的危險,置全機旅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帶著嚴重的安全隱患繼續(xù)飛行。最終造成梁攀龍航空性中耳炎和聽力受損。因此航空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被告方代理人表示,飛機不是人,不會回頭,看不見有人從飛機上掉下來。但張律師反駁:“現(xiàn)代民用飛機都有機載雷達,機場和跑道延長線上布滿雷達和?望臺,就連一只老鼠都能看得清清楚楚,更何況是一個人掉下來?!?
張律師一針見血的法庭辯論及其專業(yè)到位的職業(yè)素養(yǎng),源自于他在航空知識和法律方面的專業(yè)背景。在做律師前,張起淮曾是空軍最年輕的參謀長。
航空屬“無過錯賠付”行業(yè)
張律師提出,根據(jù)民用航空法規(guī)定,飛行前,機長應當對飛機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在本次事件中,梁、束兩人在起落架中沒有被發(fā)現(xiàn),說明航空公司方面根本未按規(guī)定對飛機進行全面仔細檢查。
依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的人應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案中,被告承擔的是高度危險作業(yè);梁攀龍因好奇進入飛機起落架沒有被及時檢查發(fā)現(xiàn)而受到傷害;對于被告來說,也沒有梁自殺或自傷的免責事由,因此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即便被告對梁攀龍的傷害沒有過錯也應進行賠償。
在查詢有關資料時,張起淮律師在網(wǎng)上找到了一則事發(fā)后云南省政府作出的事故責任通報,其中認定了航空公司在安全工作中存在較大漏洞,對此次事件負有直接責任。這個通報無疑給張律師庭上的主張?zhí)峁┝藞詫嵉囊罁?jù)。
扒機少年二審調解獲賠5萬
2006年6月,距梁攀龍扒機事件一年七個月后,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提出了一次性支付5萬元賠償金,原告梁攀龍撤訴的調解方案。
雖然張律師很希望全世界惟一一名扒機幸存者提起的索賠案能夠通過判決的方式形成結果,但他也明白,一旦再次敗訴將很難補償梁攀龍所受到的傷害,而且目前爭取來的調解金額已高于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為使梁攀龍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保護,張律師建議梁攀龍及其父母接受了調解方案。
兩起轟動全國的扒機案在張起淮律師的幫助下均得以順利解決,但張律師想得更深遠的卻是案件帶給整個航空業(yè)的教訓和反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在我國航空業(yè)顯得太薄弱了,缺乏對公共安全方面的保護,比如在機場候機樓隨處可見貴賓候機室,卻沒有一條老幼病殘專用通道,這就是服務不到位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