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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律師的兩次合作
日期:2009-11-08
作者:毛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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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我國律師制度恢復至今已30年,我的律師生涯也已有25個年頭。其間,本人獨立承辦或與他人合辦的案子已不計其數,很多所謂“大案”“名案”的內容記憶已經模糊。但有兩件小事,卻讓我印象深刻。
我國對外開放初期,境外投資者不僅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yè),也收購國內的固定資產,外商為確保擬收購的目標公司資產的貨真價實,理所當然地聘請境內律師到現場作盡職調查,調查報告完成后,甚至還會委派境外律師作一次復查。上世紀90年代初,我受境外客戶委托,去寶雞對一擬收購的鋼管廠作實地盡職調查,在調查該廠的環(huán)保情況時,我就自然地趕往當地的環(huán)保局申請該廠環(huán)保達標的證明,環(huán)保局很快就根據該企業(yè)的現狀出具了相應的證明。正當自己暗暗慶幸環(huán)保調查已順利完成時,隨后趕來的境外律師提出了他的新意見。他認為,目標企業(yè)是一家已設立多年的老國有企業(yè),排放煙塵多,不能單看環(huán)保局就現狀出具的證明,為慎重起見,我們應聘請環(huán)保專家對企業(yè)每年累積的污染物作出科學的檢測和計算,以便根據污染物每年沉積的速度,精確地預測多少年后就必須實施治污措施的依據,而該項治污費支出就是談判中有效的籌碼。這些意見,給了我很大啟發(fā):要維護好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僅要看眼前的狀況,還要看可預見的后果。
還有一次,也是與這個境外律師合作。我們受客戶的委托,調查一家外地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以確定可否合法轉讓事實。首先,我習慣地通過市土地局檔案館的調查,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證正本之復印件,顯然該企業(yè)通過與政府簽訂出讓合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已合法取得了該地塊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調查應可到此為止。但這位境外律師提出還要查一下土地出讓金實際支付的情況。當我們向財務部門調閱出讓金支付憑據時,發(fā)現該企業(yè)果然僅繳付了百分之三十的出讓金,政府在出讓金未繳足的情況下發(fā)證,意在幫助企業(yè)創(chuàng)造引資的條件,使其在外商注資時再補繳余款,但這對外商而言,將存在巨大的隱性風險。為此我們向有關部門和企業(yè)提出了中肯的意見,有效地保護了外商的合法權益,該項目也得以順利進行。
兩件小事,讓我從細微之處看到了境外同行的敬業(yè)精神和科學的思維方式,同時也激勵著我在以后的律師實務中精益求精,科學務實地做好每一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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