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律師”收費代打官司成被告
日期:2009-02-25
作者: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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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公民個人一律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判決代理人退還部分費用
市民袁某沒有律師資格證,卻與一對夫妻簽訂合同,代理其打官司。訴訟結束后,雙方因費用問題產(chǎn)生糾紛。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袁某收取4000 元辦案費用的訴訟請求。
■六旬夫婦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
2006年8月25日,年過六旬的張氏夫婦突然痛失愛子:這一天,兒子和其妻一起回娘家,但兒子突然發(fā)病,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對死者身體組織作病理檢驗,診斷為:肺水腫、淤血;腦、心、肝、脾、腎、胃、腎上腺,淤血。2007年6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化驗檢驗報告,結論為:死者的肝臟組織存在農(nóng)藥成份,其死亡與中毒有關。
不過,張氏夫婦并不這樣認為,他們覺得兒子的死與其于2006年6月30日遭遇的車禍有直接因果關系。那天下午,兒子騎摩托車載人來到神灣鎮(zhèn)大排村時,被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撞倒,兒子在事故中受傷。張氏夫婦認為,兒子就是因為交通事故而導致淤血,而他在還需繼續(xù)住院治療的病況下出院,最后才死于淤血。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引費用糾紛
張氏夫婦一直認為,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應該為兒子的死負責,于是他們決定將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他們找到了袁某,決定委托袁某代理訴訟。
此案經(jīng)審理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氏夫婦7899.16元。而關于張氏夫婦的兒子之死,法院認定其死亡與交通事故無關。
誰知,為兒子之死討完說法后,張氏夫婦又與袁某發(fā)生了糾紛。張氏夫婦稱,2007年4月9日,袁某以代交訴訟費為由,收取了他們4000元,但事實上袁某收了這4000元后,并沒有為他們繳納訴訟費,請求法院判決袁某歸還其收取的4000元錢。
袁某則說,他與張氏夫婦此前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張氏夫婦自愿以最后獲得賠償總款的3% 給袁某作為報酬,張氏夫婦在簽字后給袁某4000元的辦案費用,結案時此費用不再退還。
■公民身份代人打官司不得收費
一審法院在審理后判決袁某返還收取張氏夫婦的訴訟費4000元。袁某不服提起了上訴。
市中級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我國司法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公民個人一律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袁某與張氏夫婦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關袁某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條款,違反了相關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袁某稱其收取的4000元是辦案費用,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4000元確已全部實際用于辦案,那其占有該筆費用就屬于向張氏夫婦收取費用,提供有償法律服務。
考慮到袁某確為張氏夫婦代理了與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及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認為袁某可酌情收取500元的辦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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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袁某向張氏夫婦退還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