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先生說,去年11月,他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1861.76元,在還款期內,他向銀行還款1800元,尚余61.76元未還。隨后他就收到了銀行的對賬單,發(fā)現竟然扣了他11月的逾期罰息34.72元。僅僅是欠了60元,一個月的罰息就30多元,這令從事律師工作的艾先生無法接受。后經其了解,按照與銀行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雖然艾先生只欠61.76元,但銀行以全部應還款項1861.76元作為計算罰息的基數,這才產生了30余元罰息。
艾先生認為,銀行擬定的有關信用卡逾期罰息的條款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以當期全部應還款項作為逾期還款罰息的計算基數,即“全額罰息”條款顯失公平,屬于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一情形。艾先生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返還其34.72元及相應利息,銀行以實際逾期還款作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息。
針對霸王條款的質疑和指責,被告銀行辯稱,信用卡合約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變更。信用卡合約的有關條款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等銀行監(jiān)督部門的要求;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yè)用以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銀行擁有自主經營權,對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務產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自主定價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接受其產品。
艾先生對“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的辯駁不以為然,他表示,日前工商銀行已經修改了有關“全額罰息”的信用卡合約條款,被告稱行業(yè)慣例的說法不能成立。被告銀行認為,不同銀行根據自身情況提供不同的信用卡產品,對免息期、年費、利息、手續(xù)費等很多方面的規(guī)定都是有差異的,如果要求提供完全一致的產品,違背法律和市場規(guī)律。因此不同意艾先生的訴訟請求。
據記者了解,國內銀行一直都采取全額計息的方式,只要有逾期欠款,就要對全部透支款項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社會上對這種“全額罰息”的質疑也由來已久。直至本月22日,工行新修訂的《牡丹信用卡章程》正式實施,率先“破冰”,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透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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